一、申请
1、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通过门户网站下载)。
2、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原件(非当场申请的可用复印件、传真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1)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提交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如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2)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发出后,申请人应主动与绵阳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办公室0816-2332900联系确认。未经确认,视为主动放弃申请。
3、按照有关规定,请申请人每次只申请一条政府信息,并对申请信息的内容描述详尽、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4、目前,绵阳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人的现场或电子邮件、信函、传真书面申请,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受理
绵阳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明确、身份证明材料有效且已经申请人签字的申请,即正式登记受理;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申请人身份不清楚的申请,将告知申请人更正或补充相关材料。
受理机构:绵阳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绵阳市子云街北段58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16-2332900
传真号码:0816-2316086
通信地址:绵阳市子云街北段58号
邮政编码:621000
电子邮箱: kjjweb@my.gov.cn
三、答复
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不能当场作书面或口头答复的,应当自正式登记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对下列情形,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
(1)符合依申请公开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绵阳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研究认定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不予提供;经保密审查程序认定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6)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其中含有不宜公开内容的,只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7)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待明确后再予回复。
四、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的规定,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附件: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44627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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