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财政局、国资委、统计局、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支撑高质量发展,就引导激励市场、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研发投入,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支持现代工业“5+1”、现代农业“10+3”、现代服务业“4+6”等产业领域大企业大集团积极参与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研发产业前端技术和产品,积极创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有效提高有研发活动企业数量占比。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对上年度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2%的普通企业、超过5%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对上年度未纳入研发统计或近三年研发投入统计为零的规模以上企业,省级财政资金和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按增长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资金后补助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
二、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内部研发平台、技术中心,引进培育骨干创新团队。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按照最高不超过研发支出40%(最高200万元)的标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技术研发成果予以奖励。对新备案的瞪羚企业以定向组织科技项目形式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新建的国、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改扩建)和大学科技园奖励性后补助100万元;对新建的国、省级众创空间和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奖励性后补助50万元;对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省级高新区新建科技服务业聚集区,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扩大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等服务平台开展研发活动。(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
三、支持国有企业成为创新发展标杆。推动省属企业健全研发投入稳定增长的刚性约束机制和研发准备金制度,加大研发创新投入。鼓励国有企业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实现国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将省属企业的重大创新需求纳入相关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加大项目资金支持,企业同步匹配资金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创新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分红激励、现金增量激励等中长期激励。试行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作为上缴利润抵扣项。加大国有企业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现金等激励力度。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措施。(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科技厅)
四、鼓励产学研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设立的产学研创新平台给予资金支持。对纳入国家规划布局的国家实验室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统筹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分年度给予总额1亿元的经费支持;对新设立的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建设运行期内给予每年100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100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对新设立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对新设立的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省级重大创新基地,给予50万元经费支持,并根据考核结果和评估结果给予后续支持。对通过认定的在川外资研发机构,给予当年度核定研发投入5%(最高15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在川布局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和前沿引领技术创新平台,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的经费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承担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
五、持续加大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持力度。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制定或完善章程,扩大高校院所在内部机构设置、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人事管理、薪酬分配、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高校和科研院所依法依规制定横向经费管理办法,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经费可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鼓励和支持高校加大研发投入,开展科研活动,面向基础学科领域前沿基础问题开展自由探索研究、开展跨学科研究,支持在川高校布局建设前沿科学中心。对参与地方创新改革试验中央在川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对中央部委在川高校在川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省级财政统筹“双一流”专项资金予以奖励。允许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中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奖励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
六、推动金融机构支持研发创新。充分发挥科技金融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优先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科技企业、科技项目,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创新投资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进行贴息,根据中小企业已经取得用于实施中试熟化或放大试验的银行贷款规模和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定贷款贴息金额,支持额度最高100万元。支持科技企业、科技项目通过发行债券、上市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科技型企业融资保险、科技人员保障类保险等产品。支持四川省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有条件的市(州)设立子基金,支持市(州)、县(市、区)联合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国有企业设立区域或行业创新创业投资基金。(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
七、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税收优惠、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软件产业发展等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免税进口相关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等优惠政策。支持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将免税进口的科研仪器设备通过开放共享方式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降低科研成本,提高设备使用效率。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转制科研院所、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科技厅、财政厅、成都海关)
八、实施促进市(州)研发投入增长计划。将市(州)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投入总量作为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因素法分配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区,给予100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对新获批的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50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对新获批的国家农业科技园,给予30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对新获批的国家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给予50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对新获批的省级高新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创新型城市,加大项目或经费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设立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
九、更好发挥省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引导作用。优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投入结构和方向,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四川)每年投入9000万元(2019—2023年),省级应用基础研究专项每年投入1亿元,重大科技专项每个专项投入1亿元以上,重点支持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核心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科技活动。探索开展省企、省院联合基金试点,引导全社会加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投入。提高后补助支持企业科研项目的比例,完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和共享服务后补助等财政后补助方式。(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
十、创新科技研发统计工作。整合部门科技统计资源,加快建立统一管理、科学分工、各方联动、信息共享的研发投入统计工作机制。完善科技统计制度办法,加强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科技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督促企业做好研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等基础性工作,提高研发统计数据质量。各级各部门应在部门预算中保障科技统计工作经费,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科技统计单位和人员可给予表扬。(责任单位:科技厅、省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
十一、加强重点单位政策服务。按行业建立研发经费投入重点单位名录库,加强对重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跟踪、指导和服务,积极开展统计监测。对研发经费支出前100强企业或营业收入前100强企业,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对无研发经费支出或强度较低的大中型企业,开展点对点指导;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瞪羚企业等,开展重点服务。(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十二、强化研发经费投入考核。落实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的工作责任,强化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指标的考核结果运用,作为评价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依据和标准。对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增速排名前三位的市(州)予以倾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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