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四川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厅市共建省重)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市共建是四川省重点实验室新型组建模式,厅市共建省重是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创新机制、突出特色,厅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原则,由市级人民政府推荐支持、研发领域和方向有明显地方特色和优势的科技创新实体。
第三条 厅市共建省重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区域发展的战略布局和特色,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支撑、引领和服务地方特色和优势学科与产业发展。
第四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州)政府)是厅市共建省重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实施宏观指导并提供相关服务与支持。市(州)科技管理部门、依托单位职责与学科类、企业类省重一致。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五条 围绕四川省区域重点学科和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厅会同市(州)政府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厅市共建省重,并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六条 申请建设学科类厅市共建省重须满足《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9号)的有关要求,申请建设企业类厅市共建省重须满足《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17号)的有关要求,同时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牵头依托单位原则上应是地方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厅市共建省重研究领域和方向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发展战略,在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较强的区域特色优势和行业辐射能力,对区域科技创新和未来科技发展意义重大。
2.市(州)政府需承诺在实验室第一个运行周期(一般为5年)每年持续给予厅市共建省重一般不低于200万元财政经费支持,同时提供建设所需的必要条件保障。
3.厅市共建省重建设工作列入厅市会商议定事项。
第七条 厅市共建省重建设立项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开展:
1.市(州)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并附财政经费配套承诺,向科技厅提出建设申请。
2.科技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基本符合条件的拟建实验室开展前期调研,并择优纳入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
3.对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实验室,由科技厅、市(州)政府等进行专题协商,明确该实验室目标定位、各方职责和义务,并形成厅市共建省重专题协商会议纪要。
4.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协商会议议定内容,指导依托单位和实验室完善厅市共建省重建设申请材料,经科技厅组织省内外7-9名同行产学研高水平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立项建设。
第三章 建设运行
第八条 厅市共建省重根据牵头依托单位性质划分为学科类、企业类两个类型的重点实验室,并参照相应管理办法运行管理。
第九条 厅市共建省重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 厅市共建省重每个运行周期为5年,运行周期的发展目标、任务和支持方式由市(州)政府与科技厅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厅市共建省重在建设运行期间,市(州)政府和依托单位需按照经费配套承诺等要求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所需的人、财、物给予拨付和保障。
第十二条 厅市共建省重应参照《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9号),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经费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三条 厅市共建省重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研究目标、开放课题、年度计划与总结等工作。
第十四条 厅市共建省重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应重视科学普及与宣传,积极主动参加国家和我省科技活动周进行开放展示,每年面向社会公众、科研和教学单位集中开放,时间不少于7天(涉密内容须按要求进行脱密处理)。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厅市共建省重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立伙伴关系,优势互补,促进自身能力建设。
第四章 考核和评估
第十六条 厅市共建省重须参加年度绩效考核和周期评估,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学科类和企业类省重的建设管理要求组织考评,重点考查厅市共建省重的市(州)政府投入、基础条件建设、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十七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科技厅根据考评结果,会同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对结果予以公开发布。对于考评优秀的厅市共建省重,科技厅会将在专项经费、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优先重点支持;对于考评不合格者,科技厅将对其采取责令整改或撤销等措施。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厅将撤销其“厅市共建省重”资格,且依托单位5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1.评估不合格且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
2.无故不接受科技厅跟踪管理或不参加绩效考核、周期评估。
3.依托单位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科研活动中有严重的不诚信或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的行为。
5.发生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厅市共建省重统一命名为“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XXKeyLaboratoryofSichuanProvince”。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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