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
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九部门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科规〔2019〕11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是指企业为增加知识存量以及涉及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本办法所指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为实施研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不含财政科技投入)。本办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是指在四川省科技计划中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开展两类补助,一是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增量部分直接给予后补助(以下简称“省级直补”),二是对各市(州)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财政经费投入给予后补助(以下简称“市(州)补助”)。
第三条 科技厅主要负责组织政策制度制定、资金申报、材料审核、拟订补助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指导各市(州)出台激励企业研发投入政策等工作。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等工作。省税务局主要负责指导市(州)、县(市、区)税务部门开展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投入审核等工作。各市(州)、县(市、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是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包括企业和市(州)两类。
第六条 申请省级直补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核算周期内(具体年度以申报通知为准,通常为两年)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研发投入增量超过1000万元(含)。
(二)在核算周期内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活动数据,营业收入规模超过5000万元(含),且较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增量超过1000万元(含)。
(三)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
第七条 不满两年的企业,可以只提供核算周期末年报税务部门和统计部门的研发投入数据,核算周期首年研发投入按零测算。
第八条 申请补助的市(州)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行制定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包括补助条件、标准和程序等。享受市(州)研发投入补助的企业必须按要求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研发投入数据。
(二)市(州)在上一年度组织实施了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并有市级财政资金投入。
第九条 已经享受了市(州)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申报当年省级直补。
第三章 补助计算依据及标准
第十条 省级直补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以企业核算周期末年和核算周期首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增量部分作为计算依据,补助额度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具体补助比例根据申报通知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对市(州)的研发投入补助,以上一年度市(州)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财政经费投入总额作为计算依据,补助额度采取定额比例计算,具体补助比例根据申报通知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申报受理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通知。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省税务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具体流程等。
第十三条 组织申报。申报省级直补的企业按申报通知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补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市(州)补助由各市(州)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审核汇总。申报省级直补的企业材料由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内推荐单位严格把关。省级部门作为推荐单位的,负责申报工作的审核、推荐与汇总,并将汇总表函报科技厅;地方科技部门作为推荐单位的,需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审核,并与同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会签后将汇总表函报科技厅。
申报市(州)补助的材料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省税务局审核。
第十五条 核定公示。科技厅会同省税务局、财政厅核定拟直补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提出对市(州)的补助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厅会同科技厅按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省级直补的企业应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四川省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申请表》(随当年申报指南下发)。
(二)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核算周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投入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三)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供核算周期内规上企业研发统计年报报表(含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第十八条 申报市(州)补助的应由市(州)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按要求提供上一年度市(州)财政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经费统计报告、资助明细表、资金下达文件等材料。
第六章 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九条 获得补助的企业和市(州)将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用于开展科技创新相关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应严格执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等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将会同市(州)相关管理部门对获得补助的企业开展不定期抽查,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退回财政资金,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企业十年内不得申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科技、财政、统计部门以及相关省级推荐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将适时对获得补助的市(州)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相关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应建立交流通报、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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