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5月5日经科技厅第7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科技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健全科技统计调查工作体系,根据《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四川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和《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统计调查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围绕国家和我省科技工作总体部署,依法统计,遵循统计发展规律,维护统计工作科学性、权威性,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条 我省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全省科学技术活动基本状况、政策效果等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开展指标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服务,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
第四条 科技厅依法部署并组织市(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专业机构开展的科技统计调查工作适用本办法。科技统计调查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
(一)科技厅科技统计调查工作主管处室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科技系统的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相关业务处室及专业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属领域的科技统计调查工作。
(二)市(州)和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统计调查工作。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统计调查包括科技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部署的国家综合科技统计调查和专项科技统计调查,以及经省统计局批准、科技厅组织实施的省级科技统计调查制度。
第六条 省级科技统计调查是围绕我省重大科技工作制订的统计调查任务。由科技厅相关处室拟订,科技统计工作主管处室会签,经厅办公会审定,报省统计局审批,以科技厅文件形式下达后实施。
第七条 制定或修订科技统计调查制度,应当明确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严格控制新增科技统计调查项目,降低调查成本,减轻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新增和有重大调整的应当开展试填试报等工作。其中,重要的统计调查应当进行试点。
第八条 科技统计调查制度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包括抽样方案。
第九条 科技统计调查应当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明确审核要求与流程,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
第十条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对本级统计数据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各级科技统计调查的具体实施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形成科技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
第三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 科技厅科技统计工作主管处室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综合科技统计调查任务,协调国家专项科技统计调查;
(二)协助相关处室制定和修订省级科技统计调查制度和相关统计标准等,协助组织向省统计局的报批程序;
(三)管理综合科技统计资料,组织开展统计分析、指标研究和预测,提供数据和信息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科技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夯实科技统计基层基础,推动科技统计信息化建设;
(六)对口协调省统计局;
(七)组织开展科技统计合作交流。
第十二条 科技厅相关处室及相关专业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国家专项科技统计调查任务和相关省级科技统计调查制度;
(二)制定和修订省级科技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向省统计局的报批程序,以及科技厅的发文程序;
(三)管理专项科技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指标研究,提供数据和信息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相关科技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五)建设和维护科技统计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市(州)和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完成本地区科技统计调查任务以及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科技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科技统计调查的填报任务,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主管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或岗位,选配责任心强、具有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科技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将科技统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统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确保科技统计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发布
第十七条 科技统计调查中取得的数据和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健全和完善科技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管理要求,杜绝泄密或遗失等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执行国家部署的科技统计调查任务获取的科技统计调查资料在国家数据验收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发布;以科技厅名义组织的科技统计调查资料,由组织实施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的业务处室报厅领导审定,并报科技统计工作主管处室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或单位给予表扬。
(一)在科技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坚持依法统计,抵制统计违法行为有突出表现的。
第二十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或线索的机制。
第二十一条 科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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